今天给各位分享武汉首例校园贷的知识,其中也会对2020校园贷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7.校园贷管理要点是什么,是限制额度吗?对错
校园贷是指在校学生向正规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借贷平台借钱的行为。
校园贷的管理办法:
2018年2月28日,广东金融办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18年3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根据通知要求:
开展校园网贷业务整治,现阶段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学生网贷业务,逐步消化存量业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发现网贷机构主要办事机构与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住所不一致的,应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依法进行处置。
2018年11月19日,武汉警方通报武汉市首例以敲诈勒索罪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校园贷”案件。涉案恶势力团伙面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通过哄骗、恐吓等索取高额利息和费用,并胁迫无力还款的大学生“转贷”还款。日前,团伙成员一审被判11个月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
校园贷的管理要点是什么,是限制额度吗?
校园贷是指在校学生向正规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借贷平台借钱的行为。
校园贷的管理办法:
2018年2月28日,广东金融办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18年3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根据通知要求:
开展校园网贷业务整治,现阶段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学生网贷业务,逐步消化存量业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发现网贷机构主要办事机构与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住所不一致的,应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依法进行处置。
2018年11月19日,武汉警方通报武汉市首例以敲诈勒索罪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校园贷”案件。涉案恶势力团伙面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通过哄骗、恐吓等索取高额利息和费用,并胁迫无力还款的大学生“转贷”还款。日前,团伙成员一审被判11个月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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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答时间:2021-12-01,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湖北6案62人同日判决,2名“黑老大”获刑20年,史上罕见!你怎么看?
湖北武汉市两级法院集中宣判涉黑恶案件6案62人,其中有2名“黑老大”获刑20年。据了解,该系列案件涉及“套路贷”“校园贷”等新型犯罪类型,6案62人在同一天判决,在湖北司法史上还是罕见的,场面震撼……
据了解,2016年4月,彭某伙同周某等人在武昌区汉街注册成立了鸿腾公司,以公司作为运营主体,成立业务部、财务部、贷后部、风控部等部门,名义上该公司从事不押车借款业务,采取“套路贷”的方式大肆攫取高额非法利益。
彭某为扩大放贷规模,确保犯罪活动的顺利实施,先后吸收了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了以彭某为组织、领导者,以周某、王某、陶某、周二某、彭某为骨干成员,以云某、张某、何某、高某、王某、付某等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然后,彭某等人利用借款人急需资金的心理,通过“套路贷”的方式与客户签订一系列空白借款合同,开展借款业务,并以各种方式和理由肆意制造借款人违约,再有组织地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使组织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用于维系组织发展。
为了达到侵占财产的目的,该组织还实施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犯罪行为和滋扰、纠缠、辱骂等“软暴力”违法行为。经法院查明,该组织实施敲诈勒索犯罪8起,犯罪数额共计136万余元;非法拘禁3起。
法院认为,彭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决定数罪并罚,判处彭某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处其他团伙成员1年至11年10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其中多名骨干团伙成员获刑9年以上。
11月22日,曾某等1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在江夏区法院公开宣判。首犯曾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数罪并罚,被判决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骨干成员曾某、敖某分别被判决执行有期徒刑9年6个月、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骨干成员与其他参加者分别被判决执行1年3个月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世纪90年代中期,该组织承包了江夏区安山街张郑湖渔场,后以该渔场为据点,进行了一系列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他们以暴力、威胁方式干扰、破坏张郑湖周边村湾正常的土地流转、水面承包以及周边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严重破坏了张郑湖一带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同时,该组织对张郑湖周边村民形成非法控制,当地群众在合法利益受到其侵害的情况下,却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分工明确,有组织地实施了多起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收益3900万余元,并将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扩张其势力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先后网罗多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的特征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故作出上述判决。
11月22日,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审理的,以万某为首的犯罪组织,自2005年以来,纠集和组织方某、马某、邹某、陈某、周某、杨某、郑某、吴某、朱某等人,在江汉区下牯牛洲一带经营赌场、控制部分小区砂石生意、无证经营菜场和停车场。
其间,通过有组织的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活动,形成以万某为头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至案发,该组织共实施寻衅滋事3起、敲诈勒索多起、故意毁坏财物1起、非法拘禁1起、妨害作证2起、窝藏1起。
江汉区法院一审宣判,万某等2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证罪、窝藏、非法持有毒品、故意伤害案的领导者万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余9名涉黑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三个月到十六年不等的刑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到2万元不等的罚金,剩余10名组织外参与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到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11月22日上午,武汉市洪山区法院对一起涉恶“校园贷”案件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某虽躲到贵阳,但仍难逃法网。
据武汉市扫黑办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1月15日,该市刑拘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4393人,查封涉案资产16亿余元,2名局级干部被查处。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数据显示,在该市已判决生效的53件黑恶案件中的308名罪犯中,71名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
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彭某等4人非法开办“爱分期”校园贷业务,主要针对在校大学生放款,通过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强行催收借款、逼迫借款人向他人再借款偿债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
在此过程中,陈某多次参与,并对借贷学生实行了催收、放贷等犯罪行为,先后勒索数十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
以彭某为首要分子,陈某等四人为重要成员,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使用威胁等手段对在校学生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彭某等四人已被武汉市洪山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涉案人员之一的陈某尚未归案。
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洪山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陈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该院对陈某公开宣判,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非法校园贷的特点和危害有哪些?
特点:额度小、期限短、低门槛、高利率、无担保、无抵押。危害:校园贷款是具有高利贷性质。校园贷款会滋生借款学生的恶习。
2016年4月,教育部与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高校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和实时预警机制,同时,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应对处置机制。
2017年9月6日,教育部发布明确“取缔校园贷款业务,任何网络贷款机构都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
开展校园网贷业务整治,现阶段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学生网贷业务,逐步消化存量业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发现网贷机构主要办事机构与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住所不一致的,应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依法进行处置。
2018年11月19日,武汉警方通报武汉市首例以敲诈勒索罪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校园贷”案件。涉案恶势力团伙面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通过哄骗、恐吓等索取高额利息和费用,并胁迫无力还款的大学生“转贷”还款。日前,团伙成员一审被判11个月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
陷入校园贷以后怎么办
可以先 *** 律师,年利率高于36%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不过年利率24%是受法律保护的,即使是复利也不能超过上述标准。选择报警,讲明事情的缘由,如果是被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办理,可以由警察出面处理。
一,怎样防范校园贷骗局:网络借贷平台在向大学生发放贷款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偿还能力,设置基本的门槛,比如要求提供家长同意书或抵押,加强资质审核,控制贷款额度,确保风险可防可控,减少坏账率。 *** 有必要加大对这些网络借贷平台的管理力度,银监
二,校园贷的市场主要分布在二、三线城市,当三、四线城市和农村的孩子考入大学,有些家庭无力负担孩子在城市消费、学习甚至是创业上的资金需求,急速膨胀的消费欲望会促使学生通过各种途径寻找贷款平台,甚至是民间高利贷。客观上,校园贷的出现挤压了"毛细血管"式的线下高利贷
三,监管趋严已成为业界共识,除专项整治外,上海、深圳、重庆、广州等地方行业自律组织都相继出台"禁令",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亦明确提出用"停、 移、整、教、引"五字方针,整改校园贷问题。强压之下,诸多涉及校园贷业务的平台正谋求转型或退出。
四,开展校园网贷业务整治,现阶段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学生网贷业务,逐步消化存量业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发现网贷机构主要办事机构与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住所不一致的,应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依法进行处置。
五,2018年11月19日,武汉警方通报武汉市首例以敲诈勒索罪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校园贷"案件。涉案恶势力团伙面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通过哄骗、恐吓等索取高额利息和费用,并胁迫无力还款的大学生"转贷"还款。日前,团伙成员一审被判11个月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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