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饮用水源,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前款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合理布局和调整饮用水水源地及上下游地区的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 *** 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相关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第五条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通过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经济补偿力度,促进饮用水水源地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利用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 *** 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举报奖励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各级人民 *** 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积极进行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确定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按照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的要求,对饮用水水源地及相关工程建设等进行统筹规划。涉及跨行政区域供水的布局调整和建设,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 *** 统一规划、协调建设。第十条 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应当与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相衔接,符合国家有关水质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已有的饮用水水源地不符合国家有关水质等标准的要求,且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应当重新确定饮用水水源地。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的饮用水水源地,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意见,经本级人民 *** 同意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相关人民 *** 协商后提出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 *** 批准。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因地制宜推进城乡统筹区域集中供水,减少小型、分散供水点,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 *** 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跨行政区域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由相关人民 *** 协商后提出意见,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加强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保证应急饮用水。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水源地,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当与相邻地区签订应急饮用水源协议,实行供水管道联网。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区域发展规划,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大中型水库、重要河道、湖泊作为预留饮用水水源地。
几类水可以做饮用水源
三类及以上水源可以作为饮用水源。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1、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2、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3、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4、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 *** 用水区;
5、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扩展资料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1、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2、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3、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5、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分类和作用
1、纯净水
纯净水与人类传统饮用水有原则上的差别,它的优点在于:
没有细菌、没有病毒、干净卫生;纯净水中含有极少量的微量元素,但是人体所需要的矿物质补充主要来源于食物,从水中吸收的只占有1%。
2、矿泉水
矿物质适中才是健康水。
例如饮水中碘化物含量在0.02~0.05毫克/升时对人体有益,大于0.05毫克/升时则会引发碘中毒。
3、自来水
自来水是天然水的一种,是安全水,还含有天然饮水中的有益矿物质,是符合人体生理功能的水。
但存在管网老化、余氯等二次污染,如果能够深度净化,不失为一种更为大众化的健康水。
4、伪科学的水
“弱碱性水、小分子水、活性水、富氧水、电解水、离子水”这些都是商家臆造的或故作玄虚的伪科学概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饮用水
饮用水源保护区可分为哪几个等级?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还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划分不同级别的保护区应当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不同级别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将采取不同的保护管理措施。
1.按照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及取水工程建设情况,确定地表水源地的具 *** 置。在地表饮用水源地和工业集中取水水源地设立保护区。保护区范围应包括地表水源地的设计蓄水水域、主要汇流河道、沿岸陆域及汇水区域的耕地、林地等。
2.地表水源地主要水体应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相应标准: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应符合Ⅱ类水质以上标准;农业供水水源地应符合Ⅴ类水质以上标准;工业供水水源地应符合Ⅳ类水质以上标准。
3.批准的一级、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设置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
4.在地表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三)建设向水体或者河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四)非法采矿、毁林开荒、破坏植被;
(五)使用 *** 、高残留农药及其他有毒物质;
(六)堆放、存储、填埋或者向水体倾倒废渣、垃圾、污染物;
(七)对水体造成污染的其他行为。
5.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除进行水利工程建设和保护水源地水质安全的建设项目外,禁止任何污染水体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各类活动。
扩展资料:
除了《水污染防治法》第56~63条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 *** 、毒品捕杀鱼类。对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具体规定: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对于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具体规定: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禁止建设油库;禁止建立墓地。
二级保护区内: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
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作好潜水的止水措施。
准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不得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水源地保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饮用水水源地
县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
县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
县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 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饮用水源的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集中式供水水厂和规划建设水厂依法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备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条 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除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工作由县环保局牵头负责外,其他范围的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由乡镇为主、部门配合。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办法。
四条 各乡镇人民 *** 应当加强对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规划管理,使经济建设、城镇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五条 各乡镇人民 *** 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城镇集中供水范围、供水人口,减少分散式生活饮用水取水点。对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要予以公示,清除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的水面污染物,并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界碑。
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的义务,并有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各乡镇人民 *** ,县 *** 各部门、企事业各单位应当重视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饮用水源保护的意识和法制观念。对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 *** 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章 部门职责
七条 县 *** 成立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县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制订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在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危及供水安全时,应当及时发出公告,保障应急供水,责令造成污染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停止生产、停止排放污染物等紧急措施。县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县环境保护局:对全县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职责:贯彻国家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饮用水源所在地人民 *** 编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划方案,划定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饮用水源保护规划;负责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工作;牵头查处污染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和事故;协调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二)县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县城排污管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及供水设施的管理;指导各乡镇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与保护及其他饮用水源地的规划管理;建立饮用水源污染预警机制,发现饮用水源污染,及时报告县人民 *** ;在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故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应急供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水污染事故;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要符合饮用水源保护的规定;督促建筑工地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三)县卫生局:负责饮用水源卫生质量的监督、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饮用水源污染事故,防止和控制因水源水污染引起的疾病发生和蔓延。
(四)县水利局: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合理配置水资源;对饮用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督促检查河道采砂工作,河道采砂要符合饮用水源保护的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大水污染纠纷;将防汛防旱工作、水文工作与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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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
(五)县发展和改革局:把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度发展计划,搞好饮用水源保护与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协调平衡工作;投资项目审批要符合饮用水源保护的规定。
(六)县经济和商务局:指导从产业结构调整上解决饮用水源安全隐患;指导和规范工业企业环境行为,依法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能力和设备,推行清洁生产;配合有关部门解决企业排污与饮用水源保护问题。
(七)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处置的安全监管;协调配合处理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八)县林业局:负责饮用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九)县畜牧局: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屠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畜禽养殖场和屠宰场的污染治理及搬迁、关闭工作。
(十)县国土资源局:优先安排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和易地发展用地;饮用水源地周边土地的管理要符合饮用水源保护的规定。
(十一)县财政局:加强对水资源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将水源保护经费纳入预算,确保投入到位。
(十二)县文体旅游局:负责对旅游景区饮用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旅游项目开发要符合饮用水源保护的规定。
(十三)县工商局: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新建项目必须进行并联审批,未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已发营业执照,但不符合饮用水源保护规定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十四)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处置的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
(十五)县供电公司: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污染事故查处工作,对不符合饮用水源保护规定的需关闭企业根据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强制断电措施。
(十六)其他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四川省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三章 保护范围
八条 全县城镇(集镇)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根据我县城镇(集镇)饮用水取水的方式及保护要求,其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备用水源保护区。由县环境保护局、乡镇人民 *** 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分别报县人民 *** 、德阳市人民 *** 批准,报省人民 *** 备案。 划定的各类水源保护区均应得到有效的保护。
九条 新建或迁建自来水厂,需移动取水口时,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依法进行相应调整。
四章 保护措施
十条 饮用水源保护的总体目标是:确保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饮用水清洁、卫生、安全。
十一条 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禁止设置污水排放口;
(三)禁止堆放、填埋、倾倒、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废物及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建设工程渣土和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设立剧毒物品仓库、废物回收场、加工场和堆栈;
(五)禁止破坏饮用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饮用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县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
(六)禁止破坏饮用水源的开山采石、采砂和围水造田;
(七)禁止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场;
(八)禁止使用 *** 、有毒物品捕杀动物;
(九)风景区(点)应当设置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十)运输剧毒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渗、防漏、防 *** 等措施;
(十一)存放、运输和使用酸液、碱液、油类、农药、化肥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物品,应当采取防溢、防渗、防漏等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十二)禁止从事畜禽等动物养殖;
(十三)法律、法规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其他规定。
十二条 在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饮用水源水域排放污水;
(三)禁止建设输送污水的渠道;
(四)禁止设置油库和建立墓地;
(五)禁止从事洗涤、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活动。
十三条 对现已存在的不符合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的设施和生产活动按照三条确定的职责划分由县环境保护局或所在乡镇人民 *** 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整治,根据实际情况限期拆除或停用。
十四条 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一切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评批准,各乡镇、部门不得批准设立新的项目。
十五条 备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新建、扩建项目应按生活饮用水源管理要求严格控制。在开工建设供水设施后,必须停止违反生活饮用水源管理要求的活动,拆除有关设施。
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 *** 应当按照饮用水源保护规划,积极筹措资金,根据当地实际负责组织建设本辖区内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本办法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
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 *** 应当监督指导本辖区内的自来水厂建立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制度,建立饮用水源保护长效管理机制。
五章 法律责任
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和国固体污染物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六章 附 则
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 *** 对未依法划定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农村集中取水点及其他集中取水点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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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来自哪里
北京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来自密云水库。
密云水库,位于北京市密云县城北13公里处,位于燕山群山丘陵之中,建成于1960年9月份。面积180平方公里,环密云水库有200公里。
密云水库库容40亿立方米,平均水深30米,是首都北京最大的也是唯一的饮用水源供应地。密云水库有2大入库河流,分别是白河和潮河。
扩展资料:
2011年,为了确保密云水库不受污染,密云县还提出了护水、护河、护山、护林、护地、护环境的六护举措,成立了由7000名护林员、2000余名管水员和村级保洁员。
300余名巾帼护绿队组成的环保队伍。密云水库周边,各乡镇成立的水环境保护队已吸纳了1800多名本地居民,做到每85米库滨带就有一名村级保洁员,他们每天工作6个小时以上。
经多年卓有成效的水源保护,形成了密云优美的自然环境,库区空气中负氧离子含量高于市区40倍,空气质量常年保持在一级。密云水库也成为北京唯一无污染的饮用水源,水体质量达到可直接饮用的二级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密云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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