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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法颁布哪一年
2022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职教法”)正式实施。新职教法提出“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这一规定是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健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内在要求,亦是推动职业教育有机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前置条件和重要保障。据此,要在明晰职业教育适应性“是什么”和“为什么”的基础上,以新职教法的各项要求为据,依法将职业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考量,持续提升技术技能的社会影响力和发展贡献度,推动职业教育成为助力社群价值兑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赋能社会发展进步的类型教育首选项。
认知理路:以因需制宜为导向,保持供需平衡
职业教育适应性是职业教育将施教着力点精准对标并有效适配目标对象获得并使用技能动机的调适能力。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的本质是释放类型活力,让职业教育始终具有对满足各类技能学习和使用需求的包容力与承载力。从矛盾的观点出发,职业教育适应性具有普遍性和相对性。普遍性是指职业教育的发展规模和速度根本上受到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作为同产业变革、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关联度最高的教育类型,职业教育只有充分适应并融入符合生产力水平的教育大环境,才能延续生存和持久发展。相对性则是指职业教育对环境的适应不是绝对的、完全的适应,而是一定程度上的适应。个体需求差异、政策内容变化、产业更新迭代等因素推动职业教育构建自维持生态系统,该系统视外部环境就其对各类需求兑现效能的评价反馈而持续发生自适应性调节行为,从而达到与经济社会运行轨迹同频共振的可持续发展状态。
我们可以从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的互动关系中进一步洞悉职业教育的适应对象和发展趋向。一方面,产业链精细化、特色化、差异化将是未来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劳动力市场对复合型技能人才需求的侧重倒逼传统职业迁移并催生新兴职业。职业教育为适应用人岗位对人才能力的新要求,需要在转变育人理念、更新育人内容、创新育人方式上下功夫,以此不断提升技能人才培养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另一方面,人才培养能力的显著提升将会换得职业教育社会印象由看衰到看重的良性转变,表现在越来越多的学习者能够从被动接受到关注、了解并积极开展一系列指向技能学习和使用的主动性行为。可以预见的是,随着职业教育社会影响力和认可度的显著提升,职业教育将逐步占有赋能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主动权,成为在类型教育领域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人才的“生力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第四条 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 *** 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第五条 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第六条 职业教育实行 *** 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第八条 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 *** 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第九条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
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第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
国家采取措施,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采取措施,组织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保障妇女平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第十一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发展需求,制定教育标准或者培训方案,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第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每年5月的第二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资源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学习成果互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
国家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第四条 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第五条 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第八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第九条 国家鼓励并组织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第十条 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第十二条 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 *** 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第十三条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第十四条 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
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办学能力,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十五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第十六条 普通中学可以因地制宜地开设职业教育的课程,或者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 *** 应当适应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开展实用技术的培训,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第十九条 *** 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国家鼓励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发展职业教育。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什么是职业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职业教育特点,组织制定、修订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完善职业教育教学等标准,宏观管理指导职业学校教材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是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修订解读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
《职业教育法》于1996年公布实施,在过去的26年中,伴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建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在支持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如今,我国进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 ,经济和产业发展模式发生了重大调整和变化,职业教育如何适应 *** 经济和产业发展的要求,如何建立得以支持经济和产业发展,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劳动者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满足企业用人需求,促进劳动者高质量就业,成为职业教育法要重点考虑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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