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审批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照本条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还应当遵守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2.是否为涉及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4.许可证见名称: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申请范围: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津区,新都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
原文链接:http://www.36sw.com/news/230621.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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