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当地市场监管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操作流程等文件;
(三)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审批层级和部门:区市场监管部门
改革举措:
1.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申请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
2.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核验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3.针对开设饭店,饮品店,小超市,小卖部等业态的经营者,实施一件事一次办理,方便申请人开办;
4.对符合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实施“一证多址”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流程。
申请范围: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津区,新都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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