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是我国开展饮用水水质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以下简称“原标准”)自2007年7月1日实施以来,已近15年,对提升我国饮用水水质、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我国发展形势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和原标准实施过程 *** 现的新问题,有关部门适时对原标准进行了修订,并于2022年3月5日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以下简称“新标准”),将于2023年4月1日正式实施。
一、落实标准化改革有关要求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态行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了标准化改革的总体要求、改革措施、组织实施等。2018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正式实施,并明确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在我国深化标准化改革的背景下进行的,落实了标准化改革的有关要求。从涉及范畴看,饮用水事关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新标准延续原标准属性,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从发布主体看,原标准的发布主体是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新标老粗准的发布主体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从标准的内容看,新标准删除了原标准第9章中关于各级卫生部门职责、供水单位开展水质检测等有关工作层面的要求,弱化了部门色彩,使新标准更加聚焦在技术要求层面。
二、缩小城乡饮用水水质标准差距
近年来,我国农村人居环境显著改善,人民群众对提升饮用水质量的需求也日益强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健全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机制,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统一、制度并轨;到2035年,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
在原标准中,将小型集中供水定义为农村日供水在1000立方米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集中供水,并指出小型集中供水和分散供水因条件限制时,适当放宽了部分水质指标对菌落总数、砷、氟化物等14项指标的要求。在新标准中,将小型集中供水定义为设计日供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集中供水,删除了“农村”,取消了地域限定;用“设计日供水量”替代“日供水量”,避免日用水量波动引起的标准适用范围不一致问题,更为准确;同时,新标准指出,当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因水源与净水条件受限时,可对菌落总数、氟化物、硝酸盐(以N计)、浑浊度4项指标适当放宽。可以看出,新标准对小型集中供水和分散供水的水质要求更高,但水质标准差距的缩小与水质差距的缩小之间还需要开展大量工作,农村饮用水水质提升面临新挑战、新机遇。
三、水质指标的重分类、新调整
新标准将原标准中的“非常规指标”调整为“扩展指标”,以反映地区生活饮用水水质特征及在一定时间内或特殊情况的水质特征。指标数量由原标准的106项调整为97项,包括常规指标43项和侍闭镇扩展指标54项。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更加关注感官指标。色度、浑浊度、臭和味等指标与饮用水时的口感、舒适度密切相关。近年来,受水污染影响,部分水源在特定条件下发生藻类暴发等情况,造成饮用水中臭和味超标,影响水质安全。研究表明,藻类暴发往往导致2-甲基异莰醇、土臭素等物质的产生,且这两项指标嗅阈值较低,当水体中浓度超过嗅阈值(10ng/L)时可导致饮用水产生令人极为敏感的臭味,影响水体感官。因此,新标准增加了上述两项感官指标作为扩展指标。
更加关注消毒副产物。水中的部分有机物在与氯及氯制剂、臭氧等消毒剂反应时,会生成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风险的消毒副产物。为有效控制消毒副产物,世界卫生组织和各国相继出台有关法律或标准。我国在《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中,提出了氯仿的控制限值。《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丰富了消毒副产物的检测指标,在常规指标与非常规指标 *** 涉及14项消毒副产物指标。新标准进一步将检出率较高的 *** 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三卤甲烷、二氯乙酸、三氯乙酸6项消毒副产物指标从非常规指标调整到常规指标,以加强对上述指标的管控。同时,考虑到氨(以N计)的浓度对消毒剂的投加有较大影响,将其从非常规指标调整到常规指标。
更加关注风险变化。新标准根据水源风险变化和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对指标做了调整,体现在“一增一减”。一方面,增加了乙草胺和高氯酸两项扩展指标:其中,乙草胺是目前我国使用量最大的除草剂之一,在我国的使用历史有20多年,具有明显的环境激素效应,能够造成动物和人的蛋白质、DNA损伤,脂质过氧化;高氯酸盐广泛应用于烟火、军工、燃料、航天、纺织、冶炼等行业,对甲状腺功能有较强的干扰作用,影响人体发育。另一方面,对我国多年前已禁止生产使用的物质,结合近年来的检出情况,新标准将三氯乙醛、硫化物、氯化氰(以CN-计)、六六六(总量)、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林丹、滴滴涕、甲醛、1,1, 1-三氯乙烷、1,2-二氯苯、乙苯12项指标从标准正文中删除,由原标准的常规/非常规指标调整至新标准;将硒、四氯化碳、挥发酚、阴离子合成洗涤剂4项指标从常规指标调整到扩展指标;此外,考虑大肠埃希氏菌比耐热大肠菌群有更强的指示作用,将耐热大肠菌群这一指标彻底删除;水质参考指标由原标准的28项调整为55项。上述调整,有利于提高水质管控的精准性,有利于避免各地在部分检出率较低的指标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有利于部分指标风险较高的区域视本地情况开展持续的评估、监测。
提高部
湖北省农村供水水质合格率参考标准
湖北省农村供水水质合格率参考标准为:
湖北省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水样合格孙州率为46.4%~73.5%,分散式供水水样合格率为27.3%~56.5%,均无明显升高或下降 趋势。
集中式供水地面水源水样合格率高于地下水源(P0.05)。
影响农备山村供水水质,的主要因素是细菌学指标则滚蔽.结论加强农村改水工程建成后的卫生管理是提高农村供水水质的关键;在条件相对较差的农村未改水地区,采用分散式地下供水仍是饮水 改良的一种较好形式。
生活饮用水质量标准
生活饮用水质量标准
生活饮用水质量标准,生活中每天都离不开水,水是生命之源,人体中所占的比例高达65%以上,可见水对人体的重要性,我为大家整理好了生活饮用水质量标准的相关资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生活饮用水质量标准1
生活饮用水质量标准
1、饮用水类:
饮用水I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质未受污染。
饮用水II类—较清洁,过滤后可成为饮用水。
饮用水III类—过滤清洁后可用作普通工业用水。
2、污水类:
IV类—普通农业用水,灌溉用。
V类—普通景观用水。
劣V类—无用脏水。
水质的划分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单位:毫克/升。
序号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
水温(℃)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周平均最大温升≤1周平均最大温降≤2
pH值(无量纲)6~9
溶解氧≥饱和率90%(或7.5)6532
高锰酸盐指数≤2461015
化学需氧量(COD)≤1515203040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334610
氨氮(NH3-N)≤0.0150.51.01.52.0
总磷(以P计)≤0.02(湖、库0.01)0.1(湖、库0.025)0.2(湖、库0.05)0.3(湖、库0.1)0.4(湖、库0.2)
总氮(湖、库,以N计)≤0.20.51.01.52.0
铜≤0.011.01.01.01.0
锌≤0.051.01.02.02.0
氟化物(以F-计)≤1.01.01.01.51.5
硒≤0.010.010.010.020.02
砷≤0.050.050.050.10.1
汞≤0.000050.000050.00010.0010.001
镉≤0.0010.0050.0050.0050.01
铬(六价)≤0.010.050.050.050.1
铅≤0.010.010.050.050.1
氰化物≤0.0050.050.20.20.2
挥发酚≤0.0020.0020.0050.010.1
石油类≤0.050.050.050.51.0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20.20.20.30.3
硫化物≤0.050.10.20.51.0
粪大肠菌群(个/升)≤2002000100002000040000
生活饮用水质量标准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下,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陆樱环保总局,组织卫生、供水、环保、水简森利、水资源等各方面专家共同参与完成了该项标准的修订工作。
1985年出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里,饮用水浑浊度的指标是“3-5”,新《标准》则将之提高到“1-3”,也就是说,抛开一大堆老百姓看不懂的理化指标不说,最直观能感受到的,是水色将更为清亮。
事实上,浊度不仅是感官指标,低浊度能使细菌病毒 *** 于水中,消毒剂才能有效杀灭,让饮水更健康是新《标准》的核心所在。老的《标准》只有35项检测项目,其中关于无机污染物的检测项目居多,涉及的有机污染物、农药较少,而且其中根本没有检测如藻毒素等微生物的指标,这与来我国水污染致使水中有机物大大增加的形势严重不适应。
在新《标准》增加的71项水质指标里,微生物学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对蓝氏贾第虫、隐孢子虫等易引起腹痛等肠道疾病、一般消毒方法很难全部杀死的微生物的检测。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毒理学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2项,增加了对净化水质时产生二氯乙酸等卤代有机物质、存于水中藻类植物微囊藻毒素等的检测。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加至21项。并且,还对原标准35项指标中的8项进行了修订。同时,鉴于加氯消毒方式对水质安全的负面影响,新《标准》还在水处理工艺上重新考虑安全加氯对供水安全的影响,增加了与此相关的检测项目。新《标准》适用于各类集中式供水早咐丛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特点
新标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指标由1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二是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是实现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饮用水标准。
适用范围
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1]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供水方式 type of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 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 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常规指标 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非常规指标 non-regular indices
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1、表2和表3执行。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 *** 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生活饮用水质量标准3
生活饮用水是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要素,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生活在城市里的居民,其生活饮用水的来源是由自来水公司集中供给的。
一般而言,水质的好坏决定于集中供水的水质质量,个人是无法选择的。因此,为了能确保向居民供给安全和卫生的饮用水,我国卫生部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它是关于生活饮用水安全和卫生的技术法规,在保障我国集中式供水水质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生活饮用水是指人类饮用和日常生活用水,包括个人卫生用水,但不包括水生物用水以及特殊用途的水。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根据人们终生用水的安全来考虑的,它主要基于三个方面来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即确保饮用水感官性状良好;防止介水传染病的暴发;防止急性和慢性中毒以及其他健康危害。
控制饮用水卫生与安全的指标包括四大类: 微生物学指标 水是传播疾病的重要媒介。饮用水中的病原体包括细菌、病毒以及寄生型原生动物和蠕虫,其污染来源主要是人畜粪便。在不发达国家,饮用水造成传染病的流行是很常见的。这可能是由于水源受病原体污染后,未经充分的消毒,也可能是饮用水在输配水和贮存过程中受到二次污染所造成的。
理想的饮用水不应含有已知致病微生物,也不应有人畜排泄物污染的指示菌。为了保障饮用水能达到要求,定期抽样检查水中粪便污染的指示菌是很重要的。为此,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的指示菌是总大肠菌群,另外,还规定了游离余氯的指标。我国自来水厂普遍采用加氯消毒的方法,当饮用水中游离余氯达到一定浓度后,接触一段时间就可以杀灭水中细菌和病毒。因此,饮用水中余氯的测定是一项评价饮用水微生物学安全性的快速而重要的指标。 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饮用水的感官性状是很重要的。感官性状不良的水,会使人产生厌恶感和不安全感。我国的饮用水标准规定,饮用水的色度不应超过15度,也就是说,一般饮用者不应察觉水有颜色,而且也应无异常的气味和味道,水呈透明状,不浑浊,也无用肉眼可以看到的异物。如果发现饮用水出现浑浊,有颜色或异常味道,那就表示水被污染,应立即通知自来水公司和卫生防疫站进行调查和处理。
其他和饮用水感官性状有关的化学指标包括总硬度、铁、锰、铜、锌、挥发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硫酸盐、氯化物和溶解性总固体。这些指标都能影响水的外观、色、臭和味,因此规定了最高允许限值。例如饮用水中硫酸盐过高,易使锅炉和热水器内结垢并引起不良的水味和具有轻泻作用,故规定其在饮用水中的限值不应超过每升250毫克。 毒理学指标 随着工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化学物质对饮用水的污染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根据国外的调查,在饮用水中已鉴定出数百种化学物质,其中绝大多数为有机化合物。 饮用水中有毒化学物质污染带给人们的健康危害与微生物污染不同。一般而言,微生物污染可造成传染病的暴发,而化学物质引起健康问题往往是由于长期接触所致的有害作用,特别是蓄积性毒物和致癌物质的危害。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大量化学物质污染而引起急性中毒。
为保障饮用水的安全,确定化学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最大允许限值,也就是最大允许浓度是十分必要的,这是自来水公司向公众提供安全饮用水的重要依据。但是,在饮用水中存在众多的化学物质,究竟应该选择哪些化学物质作为需要确定限值的指标呢?这主要是依据化学物质的毒性、在饮用水中含有的浓度和检出频率以及是否具有充分依据来确定限值等条件确定的。在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共选择15项化学物质指标,包括氟化物、氯化物、砷、硒、汞、镉、铬(六价)、铅、银、硝酸盐、氯仿、四氯化碳、苯并(а)芘、滴滴涕、六六六。这些物质的限值都是依据毒理学研究和人群流行病学调查所获得的资料而制定的。
放射性指标 人类某些实践活动可能使环境中的天然辐射强度有所增高,特别是随着核能的发展和同位素新技术的应用,很可能产生放射性物质对环境的污染问题。因此,有必要对饮用水中的放射性指标进行常规监测和评价。在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了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的参考值,当这些指标超过参考值时,需进行全面的核素分析以确定饮用水的安全性
自来水水质标准
自来水水质标准: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执行。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生活饮用水水质、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卫生要求。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指标按照《生活饮用水芹迅卫生标准》执行。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 *** 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扩展资料: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 3838要求。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 14848要求。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应按照卫生部《生活饮用嫌毕此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
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处理要求应按照GB 17051执行。
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数含附、pH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8要求。
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9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